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07-28
京财企
[2008]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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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企
[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2008年
6月
30日前,未更换财政部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
)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
[2005]90号,以下简称《
90号文》
)的规定,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
2008年
6月
30日前,按照《审批办法》和《
90号文》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以及《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
三、在《审批办法》实施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和已换发财政部新版证书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于
2008年
6月
30日前达到《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并将所有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的复印件、机构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以及与合伙人或者股东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交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
2008年
6月
30日后,仍未申请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未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
2008年
7月
15日前,将所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原件
)交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审批办法》、《
90号文》、《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企
[2006]12号
)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一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审批变更备案,并提交变更备案文本一式四份;同时在“北京财政”“网上办公”系统填报申请机构的相关信息。
其中,提交的变更备案文本包括:办理变更备案的申请、《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相关变更材料、持有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行业协会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和《注册评估师、合伙人
(股东
)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